關于第53195922號“同道獵聘”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8026812號“同道堂”商標、第36227991號“同道驛站”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獵聘”商標經(jīng)實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請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同道獵聘”與引證商標一“同道堂”、引證商標二“同道驛站”相比較,在文字組成、呼叫、含義等方面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保健咨詢、配鏡服務等服務與上述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理療、配鏡服務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上述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能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影
方莉園
姚旭祺
2021年12月10日